ob欧宝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信农政〔2017〕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ob欧宝手机官网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学校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作以下划分: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学生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月平均收入低于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院长或者书记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组成员及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审核工作;
(四)各学院以专业或者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专业(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年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学生在报到或注册时将《调查表》和《申请表》原件交给辅导员(班主任)。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评议小组评议。各专业(年级)评议小组收集本专业学生的《调查表》和《申请表》。根据学生提交的表格,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学院专业(年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为重点考虑对象。
(三)认定工作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专业(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专业(年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自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复议。
公示通过后,由各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申请表》,通过电话调查、学生座谈等多种方式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并对各学院提请复议的学生材料予以核实并作出答复。对学生复议情况属实的,应作出调整决定。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的认定结果予以审批。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料。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按程序及时上报专业(年级)评议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各级认定机构应根据上报信息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等显著变化。同时,学校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认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理清岗位职责。学校建立问责机制,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四条 保护受助学生尊严。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ob欧宝官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