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欧宝官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信农政〔2017〕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学习成绩优异是指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年级(专业)的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表现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每年秋季学期,省财政、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学校按比例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到各学院。学校在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分配及评审时对农、林、水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按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在辅导员指导下,班委会根据学生申请材料,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组按照本学院评定细则,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四)审核通过。学生资助中心对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异议及复议。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复议,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及时做出答复;若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复议。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校在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生资助中心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各学院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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