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规范教职工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减少或避免教职工教育教学行为中的差错与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严格教学纪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3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教师(含校内专兼任及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或教学言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对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不列入教学差错与事故范围。
第四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事项及界定标准为尺度,按照程序公开,客观公正、处理公平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类别及认定
第五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差错与事故包括教师职业与师德失范行为、课堂与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五大类别的失范行为或教学事件。依据情节和程度轻重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等级。
第六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类别和等级的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在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中出现失当行为的,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向责任单位发出问询函,责任单位在接到问询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事件调查后出具情况说明。
(一)相关责任人行为失职但不构成教学差错或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教学单位人员及校内兼任教师、外聘教师发生“教师职业与师德失范行为”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受理、认定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意见;发生其它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受理、认定和处理。
(三)其他教学辅助、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人员发生的教学差错与事故,上报责任单位校级主管领导,由校级主管领导会同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做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发生教学差错的责任人:
1.由本人做出书面检讨,并在所在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一年内年度考核等级不得定为优秀。
3.属于教师教学行为中出现差错的,一学年内教学质量相关考评也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4.责任单位认为需要作出的其它处理。
5.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第二次开始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二)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1.由本人做出书面检讨,并在所在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属于“教师职业与师德失范行为”的,在全校通报批评。
2.一年内年度考核等级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3.属于教师教学行为中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一学年内教学质量相关考评也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4.责任单位认为需要作出的其它处理。
5.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第二次开始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1.由本人做出书面检讨,并在全校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2.一年内年度考核等级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一年内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奖励、人才项目等资格。
3.属于教师教学行为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一学年内教学质量相关考评定为不合格。
4.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以上各类处理延长为两(学)年;发生三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以上各类处理延长为三(学)年。
5.责任单位认为需要作出的其它处理。
第十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责任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发生教学差错的责任单位:
1.在教学例会上通报批评。
2.一年内发生2-5起教学差错的,在全校通报批评。
3.一年内发生6-10起教学差错的,在全校通报批评。教学单位年终不得参评教学工作单项奖;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年终工作考核不得参评相关单项奖项。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4.一年内发生10起以上教学差错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任何评优资格。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二)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
1.在教学例会上通报批评。
2.一年内发生2-5起一般教学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教学单位年终不得参评教学工作单项奖;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年终工作考核不得参评相关单项奖项。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一年内发生5起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任何评优资格。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三)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
1.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教学单位年终不得参评教学工作单项奖;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年终工作考核不得参评相关单项奖项。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发生1起重大教学事故合并3起一般教学事故的,取消当年任何评优资格。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在实际认定时,1年内2起教学差错可视为1起一般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教学差错与事故自查自纠工作。凡发现教学差错与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对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对照情节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存档,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出现教学差错与事故,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者,视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 凡因教学差错与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存入当事人业务档案,处分决定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凡第一次出现“教学差错”的,由其所属单位部门以“督导谈话”警示方式处理,责任人做出书面检讨,视其态度可不记录为教学差错,但一学期内再次出现教学差错时,按教学差错累计处理。
第四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七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若对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权益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机构收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复核,并于收到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意见。经复核,申诉机构作出维持原认定处理意见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认为原处理结果有明显不妥的,书面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ob欧宝官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信农教〔2018〕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有其他文件中所指“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分别对应本文件中“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