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ob欧宝官网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实验室和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院部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条 各院部要切实落实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六条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各院部主要行政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由实验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中心实验室及各院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管理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建议,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要求,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监控与评价;保卫处负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消防通道管理,负责与当地公安管理部门联系,协同有关教学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实验试剂等的采购管理;各院部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管理、危险品使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工作,负责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
(四)各院部主要行政工作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是: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各院部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协调、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组织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六)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台帐);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负责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设备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院部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交实验设备管理处存档;各院部要根据本部门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落实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切实做好化学危险物品临时存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不得随意掩埋。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四)严格易碎品的管理,一切易碎物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存放,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水、电设施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立即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各院部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各院部和各实验室每学期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实验室安全集中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院部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各院部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各院部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并报实验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